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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8-18

產品「傷害視力」等警語規範 9/1起實施

3C產品「傷害視力」等警語規範 9/1起實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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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C產品「傷害視力」等警語規範 9/1起實施

NOWnews 2016/08/18   記者吳順永/台南報導
 
標準檢驗局為維護國民健康,使消費者意識並警覺使用3C產品行為可能造成之危害,自105年9月1日起,筆記型電腦、平板電腦、電視機、監視器(顯示器)及掌上型遊戲機等商品增加「警語規範」。
 
檢驗局臺南分局王煥龍分局長表示,3C產品使用情況普遍,螢幕所產生的藍光,對於眼睛產生的影響,包括乾眼症、白內障、視網膜病變、視神經病變,藍光造成的眼睛傷害,目前理論基礎已經確立。
 
修正後檢驗標準增加「資訊、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警語規範」,警語內容:「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」,注意事項標示:「注意事項內容:(1)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。(2)未滿2歲幼兒不看螢幕,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」。
 
王煥龍分局長強調,若於實施日後,經市場調查發現有未符合加註警語標示規定者,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通知業者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,廢止商品驗證登錄。
 
標準檢驗局已於105年4月1日公告,修正自動資料處理機(如:筆記型電腦、平板電腦、掌上型遊戲機等)、電視機、監視器、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器等4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,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。


新聞來源:
NOWnews